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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和县刘其山判决书"

王礼云、黄家雄、曾雄、郑静、杨代碧、张君、郝红、刘其山、汪群、熊学秋出席会议。县人民法院院长周志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延军参加会

县领导刘忠华、 杨代碧、 曾吉平、 王晓兰、 王正元、 张君、 王小阳、 郭飞、 刘其山、 汪群、 何定华、 熊学秋, 县人大代表、 县政协委员, 县人大办、 县办、 县政协办、 县法院、县检察院负责人参加会议, 县 县人大、 县、 县政协、 县法院和县检察院分片区向县人大代表和县政协委员通报了2014 年上半年工作情况和下半年工作安排, 并广泛征求县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的

注:省略了判决书前几页的当事人信息,下图中的 本院认为 就是法院认定的事实,后面还有各方的言辞证据,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被告人于欢母亲苏

陈有树向与会人员提出围绕“三个一”加快建设漂水岩水库的要求:“一个贯穿始终”是指方、施工方、监理方和县漂办等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被告人和某某、刘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鹤山检公诉刑诉(201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和某某、刘某某犯贪污罪,于2025年0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由鹤壁*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

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刘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退缴的赃款人民币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

2对乡镇和县级部门考核得分95分以上的,每年经县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委员会提名推荐,由县委、县予以通报表扬,并在县委、县综合目标

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05月13日起至2025年05月13日止)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杨 媛审 判 员 范建琳人民陪审员 崔玉华书记员:屈

县工集办关于余箐A区基础实施建设项目推进情况和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巡场高架桥项目推进情况的汇报。与会的县政协常委、委员纷纷就加大项目工

近日,和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危险作业罪案,被告人冯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记者了解到,在2021年3月和8月的两次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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